人防知識大全
人防工程應建面積計算:主要是根據“建筑所在城市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分類”、“建筑性質”、“樓層及基礎埋深”、“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面積”來判斷與計算。
在修建民用建筑,應建面積包括A+B+C:
A大于10層的按首層面積計算;
B除10層以上的建筑按地面總建筑面積的5%計算;
C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按地下總建筑面積的15%計算。
應建面積示意圖:
舉例:
某項目地面建筑8棟,首層總建筑面積7600㎡;裙房商鋪3層,地面總建
面積17000㎡;地下車庫2層,地下總建筑面積18000㎡。
應建面積為:7600+17000*5%+18000*15%=11150㎡
關于人防面積指標計算的相關方法
1、所有建筑均按建筑形式分類,指標計算與使用功能無關。
計算方法:
(1)十層以上(含十層)的建筑,應修建“滿堂紅”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層標準面積指標計算;
(2)九層以下(含九層),基礎埋深超過3米的建筑,應按其面積(含地下)的3%修建;
(3)九層以下(含九層),基礎埋深不超過3米的建筑,應按其面積(含地下)的2%修建;
(4)單建工程應按其面積的30%修建。如一棟建筑有高層又有多層,應按上述要求對建筑進行豎向分割后,分類計算應建設人防面積指標。
(注:防空地下室的室外直接出口,應算作多層,從地下室豎向分割出來。)
2、為小區配套建設的中小學、幼兒園、市政站點等可不結合修建防空地下室。如上述項目與其他建筑合并設置,應將其面積指標扣除。
摘錄:北京地區建設工程規劃設計通則
人防工程設計原則
人防工程的建設須貫徹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堅持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
應根據地面建筑規模和本市對不同區域實行分類防護的人民防空要求,依據北京市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北京市人防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確定人防工程建設的規模、布局、平戰功能和各類工程的防護等級。
人防工程建設指標及設計要求
1、建設指標
凡是在本市市區、近郊區和衛星城鎮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館、招待所、商店、大專院校教學樓和辦公、科研、醫療用房下同)和外資民用建筑,均應配套建設人防工程。
10層以上建筑應修建“滿堂紅”防空地下室;
9層以下基礎埋深大于3m的建筑,應按其總建筑面積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
9層以下基礎埋深小于3m的建筑,應按其總建筑面積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單建地下建筑應按其總面積的30%修建人防工程;各建設和設計單位應根據此規定核定新建項目應修建人防工程的指標。
2、設計要求
(1)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規范和有關標準、規定設計人民防空工程。
(2)小區人防工程的戰時用途應以居民掩蔽為主。規模較大的居住小區(總建筑面積100萬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戰時功能應配套齊全。包括:人員掩蔽工程、指揮工程、防空專業隊掩蔽工程、醫療救護工程、物資儲備庫、汽車庫、區域備用電源、水源、連接通道等。
a.總建筑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小區、公建等應相應做人防規劃設計。人防工程建設指標、位置及防護等級等需經市人防辦專項審查后,報市規劃委員會審查備案;經審查批準的人防工程的規劃設計,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b.人員掩蔽工程應設在居民居住地點適中的位置,其服務半徑不宜超過200m。
c.醫療救護工程應結合地面醫院的新建和改、擴建工程修建。
d.防空專業隊掩蔽工程應選擇交通便利位置設置。
(3)人防室外出口應設管理用房,室外出入口的面積為應建人防面積的5%左右;室外出口應與主體和周圍景觀協調一致,并盡量遠離主體,無條件時應按防倒塌棚架設計。
(4)小區中相鄰的人防工程之間相互連通。
(5)規模較大的人防工程應當與地下鐵道、地下商業設施、地下車庫以及綠地、廣場的建設整合連通。
(6)小區建筑面積在50萬平方米以下配套建設1部防空警報器,50萬平方米以上至100萬平方米應配套建設2部防空警報器,100萬平方米以上至200萬平方米應配套建設3部防空警報器,200萬平方米以上至300萬平方米應配套建設6部防空警報器。
(7)人防工程按照平戰結合的要求,可作為小區平時的配套工程使用,如:社區活動站、商業娛樂設施、地下停車場、庫房等,設計時應滿足上述使用功能的要求,充分利用人防工程,為城市建設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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