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知識大全
地下人民防空工程簡稱人防工程,也叫人防工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工程是防備敵人突然襲擊,有效地掩蔽人員和物資,保存戰爭潛力的重要設施;是堅持城鎮戰斗,長期支持反侵略戰爭直至勝利的工程保障。
工程類型
1單建掘開式工程(cut-and-cover works):單獨建設的采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結構處于原地表以下的工程。
2坑道工程(undermined works with low exit):大部分主體地坪高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山地或丘陵地帶。
3地道工程(undermined works without low exit):大部分主體地坪低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平地。
4人民防空地下室(civil air defence basement):人防地下室等一般包括各種人防墻工程,如臨空墻、防護隔墻、密閉隔墻等。
城市中應用最多的一般是人民防空地下室。
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1、人防工程建設的原則。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突出重點,平戰結合,質量第一"的原則。
2、蓋樓房要建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法》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國家規定:一類重點防護城市(省會城市),新建10層以上或基礎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應按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其他民用建筑,地面總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建筑面積4-5%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居民小區、開發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民用建筑,按一次性規劃地面總建筑 面積的4-5%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提高城市防空抗毀能力,保存戰爭潛力和有生力量的需要。防空地下室的基本 功能,是防御敵人的突然空襲,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防空地下室能利用上層建筑物的防護能力,對航彈的直接命中和早期核輻射、核沉降都有較好的防護效 果。防空地下室還可以為堅守城市的部隊、民兵機動和前運后送,打地道戰、街壘戰、巷戰提供工程依托,成為城市防衛作戰工程保障的重要補充。修建防空地下 室,對奪取城市防空襲斗爭和城市防衛作戰的勝利,都將起到重要作用。另外,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也是增強樓房穩定性、提高地面建筑防災抗毀能力以 及增加樓房使用面積、節省地皮的需要。
3、人防工程不同于普通地下室。普通地下室是為穩定地上建筑物或實現某種用途而建的,沒有 防護等級要求。防空地下室是根據人防工程防護要求專門設計的。其區別有:
(1)人防地下室頂板、側墻、地板都比普通地下室更厚實、堅固,除承重外還有一定 抗沖擊波和常規炸彈爆轟波的能力。
(2)人防地下室結構密閉,有濾毒通風設備,有防化學、生物戰劑的設備和能力,而普通地下室沒有。
(3)人防地下室有室外安全進出口,普通地下室沒有。
(4)人防地下室的防震能力要比普通地下室好。戰時對普通地下室進行必要的加固、改造,也可使其具有一定的防護效能。
4、居民應愛護人防工程、保護人防設施。《人民防空法》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破壞、侵占人民防空設施"和"不得進行影響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防護能力的作業"。居民應了解人防工程、設施 在防空防災中的重要作用,并關心人防工程設施的完好維護情況,做到:
(1)不向人防工程中排放廢氣、廢水、廢渣等;
(2)不在人防工程中生產、儲存易 燃、易爆、有毒及放射性、腐蝕性物品。
(3)不堵塞工程出入口、通風口,不私自拆除使用、搬遷人防警報設備。平時人防工程的使用者要承擔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平戰轉換的任務。不占用或混用人防通信頻率和防空警報信號,不濫用人防標志。
(4)發現有損壞人防設施的行為,要立即制止并報告人防等部門。
5、現代空襲條件下城市相對安全的地方。由于現代空襲主要是精確打擊重要軍事、政治、經濟目標,所以相對安全的地方可能是:
(1)純粹的寺廟、教堂、醫院、幼兒園、學校、農場、公園、普通平房居民區等。
(2)重要目標100-200米以外的地方;郊區、鄉村、山區;次生災害有能危及到的上風、上水方向;煤氣站、貯油罐及危險品倉庫1000米以 外的地方。
(3)人防工程內及疏散地域。
6、人民防空建設項目的審批權限。大型建設項目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中、小型建設項目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零星項目由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
7、應建防空地下室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 對應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項目,未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建設、消防等部門不能辦理相關手續。確因地質條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項目,由人民防空主 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人防主管部門按照當地防空地下室的造價制定。除國 家規定的減免項目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批準減免易地建設費。
人防防水
防空地下室設計應做好室外地面的排水處理,避免在上部地面建筑周圍積水。
防空地下室的防水設計不應低于《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GB 50108)規定的防水等級的二級標準。
建筑結構
與普通地下室相比,防空地下室結構設計的主要特點是要考慮戰時規定武器爆炸動荷載的作用。常規武器爆炸動荷載和核武器爆炸動荷載均屬于偶然性荷載,具有量值大、作用時間短且不斷衰減等特點。暴露于空氣中的防空地下室結構構件,如高出地面不覆土的外墻、不覆土的頂板、口部防護密閉門及門框墻、臨空墻等部位直接承受空氣沖擊波的作用。其它埋入土中的圍護結構構件,如有覆土頂板、土中外墻及底板等,則直接承受土中壓縮波的作用。此外,防空地下室內部的墻、柱等構件則間接承受圍護結構及上部結構動荷載作用。
防空地下室的結構布置,必須考慮地面建筑結構體系。墻、柱等承重結構,應盡量與地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相互對應,以使地面建筑物的荷載通過防空地下室的承重結構直接傳遞到地基上。
防空地下室的結構選型包括結構類別和結構體系的選擇。結構類別一般可分為砌體結構和鋼筋混凝土結構兩種。當上部建筑為砌體結構,防空地下室抗力級別較低且地下水位也較低時,防空地下室可采用砌體結構。防空地下室鋼筋混凝土結構體系常采用梁板結構、板柱結構以及箱型結構等,當柱網尺寸較大時,也可采用雙向密肋樓蓋結構、現澆空心樓蓋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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